《海南自貿港建設總體方案》中指出:“按照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強法治、分階段的原則,逐步建立與高水平自由貿易港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是自由貿易港的主要特征,自發布以來,各界對總體方案賦予海南的特殊稅收政策紛紛點贊。接下來簡要解讀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海南自貿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15%超低的企業所得稅
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什么是“鼓勵類產業企業”?
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所稱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對不符合實質性運營的企業,不得享受優惠。
2、哪些企業可以享受15%稅率的企業所得稅?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二、免征部分企業所得稅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新增境外直接投資所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境外新設分支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或從持股比例超過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與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相對應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資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不低于5%。本條所稱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執行。
三、企業資產、支出等優惠政策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海南公司注冊浪潮
海南自貿港的建設是國家擴大開放的一種方式,《總體方案》則能夠吸引全球貿易商到海南設立相關企業,對于跨境貿易非常有利。《總體方案》中表明,2025年前,貿易和投資的自由便利是其主要發力方向。
根據《總體方案》,貿易自由便利方面,在實現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建設全島封關運作的海關監管特殊區域。
— 對貨物貿易,實行以“零關稅”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
— 對服務貿易,實行以“既準入又準營”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舉措。投資自由便利方面,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強化產權保護,保障公平競爭。
6月1號新政發布之后,傳聞國內很多互聯網巨頭都已經開始伺機而動了。準備在海南注冊自己的分公司。在整個創投圈內,海南也是一個熱門話題。有越來越多的創業者在考慮,要不要去海南就是一個新公司,或者直接把公司搬遷到海南去。
相信未來幾年之后,海南勢必會形成新一波的公司注冊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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