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證人是資深律師,必須是經政府執行機構認可并授權,而執行確認、宣誓或保證、見證簽名、或核準文件等特定職能的公職人員,執業至少達7年。在香港,公證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正式任命的國際公證人確認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經香港國際公證人核實無誤,提供公證服務。
1997年香港回歸后,香港設立考試制度產生國際公證人,又鑒于中國不是海牙公約的簽署國,香港的國際公證工作,由外交安排得以延續,現在香港國際公證工作,與1997年前沒有分別。國際公證人的主要工作
國際公證人的日常工作主要涉及擬備、簽立及核證送往海外使用的法律文件,但源于香港特區在中國內地使用的文件則除外。國際公證人常見的公證服務如下(但并不只限于此):
• 商業類CE證書、ISO證書、買賣合同。
• 出生證書、學位證書、結婚證書、無犯罪記錄、出生證書等。
• 擬備海外使用的授權書及見證其簽署。
• 核證公證人面見證人士的身份。
• 見證海外土地或物業買賣文件的簽署。
• 認證用作移民、婚姻、收養、繼承等用途的個人文件及資料。
• 認證公司、注冊證書、商業登記證及業務文件。
• 公司良好聲譽證明書。
• 擬備海事報告。
• 為交易、文件或事件提供認證及保存公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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