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門注冊公司需按規定進行開業登記并按時進行稅務申報,企業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熟知澳門的相關法律后果對企業的澳門投資注冊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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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基本規定的處罰
對于未按規定進行開業登記的法人或自然人,將面臨以下處罰:
A.如未經預先申報而營業,處罰款200至100000澳門元不等;
B.未支付已結算稅捐但開展業務,處罰款200至100000澳門元不等;
C.申報虛假資料或遺漏任何對其業務作分類起重要作用之事實,處罰款200至100000澳門元不等;
D.在再犯的情況下,罰款將加倍。納稅人因某違法行為被克罰款,而在一年內觸犯相同的違法行為時,視為再犯;
E.罰款倘因違例人自動供認而引致執行者,將予減為一半。
此外,澳門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在澳門無固定場所的企業或公司作出任何支付前,必須證實其已遞交營業稅M/1格式的開業/更改申報表。如若未遵守責任,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對應繳的營業稅共同負責,其按合約向該等企業或公司支付的款項將不視作稅務費用。且享有豁免所得補充稅的居于本特區的自然人或法人將面臨按合約已向聘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無固定場所的企業或公司支付款項10%的罰款。
(2)違反或不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處罰
①關于所得補充稅納稅申報違法的處罰條例:
A.如納稅人不提交按照所得補充稅申報書,或申報資料不正確,或發現申報資料有所遺漏,則處罰款100至10000澳門元;
B.欠交、不正確或故意遺漏的,或對于被要求卻不提供申報書說明的納稅人,將處罰款1000至20000澳門元;
C.納稅人在應稅利潤申報時,經查賬發現有不符合規則的地方或納稅人本人或其會計師或核數師在應要求提供的解釋上有故意隱瞞的,將處罰款1000至20000澳門元。
②關于職業稅納稅申報違法的處罰條例:
A.針對違法納稅申報規定不進行職業稅申報和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將處罰款最高可達至相等于該等扣除款項,最低為500澳門元。
B.對于在限期內已繳納職業稅但后期發現實際繳納稅款少于應交稅款的代扣代繳納稅人,應當補繳稅款,并處罰款最高達至短欠款項的兩倍,最低為500澳門元。
C.對于在限期內少繳或不繳代扣代繳的職業稅的納稅人,應當補繳稅款,并處罰款最高達至短欠款項的三倍,最低為500澳門元。
③關于消費稅納稅申報違法的處罰條例:
根據消費稅規章,如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則可能會面臨產品扣押強制征收的后果。同時將被處罰款最低1000澳門元,最高300萬澳門元。
④關于房屋稅納稅申報違法的處罰條例:
納稅人如在納稅期限內不支付稅項,則在自愿納稅期限屆滿后60日內加征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3%。如自愿納稅期限屆滿后超過60日,而納稅人仍未支付已結算的稅項、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3%,則由財稅部門進行強制征收。
⑤關于印花稅納稅申報違法的處罰條例:
A.納稅人未申報、未繳或欠繳印花稅,或使用失效印花稅票的,將處以罰款為所欠稅款的2倍至10倍,最低不少于100澳門元;遲繳稅款的,將處以等同于所欠稅款金額的罰款,至低不少于50澳門元。
B.納稅人抗稅或阻礙執法人員就印花稅繳納的審查的,將面臨罰款100至10000澳門元。其余未特別說明的違法行為,將處以罰款為100至50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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