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岸公司scr重要控制人備存一定要做的。
根據香港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須:
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及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zhí)法人員查閱。
任何人如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問題何人如在對公司的通知作出的回復中,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一項在任何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的資料,該人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300,000元及監(jiān)禁2年;或
一經循簡晚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元)及監(jiān)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