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和香港之間有關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規定,對香港公司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符合規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稅率來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很多紅籌架構都把直接持有境內公司權益的公司設在香港以享受大陸和香港之間有關股息所得的預提所得稅優惠。
香港公司在內地想得到稅收優惠沒那么簡單,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用幾千塊錢在香港注冊了公司后在內地營業、投資就有稅收優惠。如果你關注或者看過早前的新聞報道就知道,很多濫用稅收協定被查。
深圳與香港邊界接壤,香港公司來深圳投資的情況非常普遍。由于香港實施來源地稅收管轄,加之香港與內地簽有《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根據安排規定香港企業可以在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和財產轉讓收益等方面享受協定優惠。但這也為一些非協定國家(地區)企業利用香港作為踏腳石,轉投內地企業博取稅收利益提供了可能。
外資企業申請稅收優惠
據介紹,香港人黃先生(化名)在開曼群島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該企業于2007年在香港投資成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股本1萬港元,但是實際到位的僅有100港元。公司成立之后隨即投資了深圳的一家公司,股權比例為14%。2009年,在深圳投資的公司在深圳中小板成功上市。2010年,深圳公司的法人股解禁,香港股東公司開始在二級市場減持出售所持股份。
根據規定,香港公司直接轉讓內地公司股權(股票)并取得相應轉讓所得,可以根據香港與內地簽有的稅收安排在轉讓收益方面享受協定優惠。但針對具體個案而言,該公司的所得能否享受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規定的協定待遇?稅務專家對該公司的行為提出了六大質疑。
首先是香港公司的成立目的可疑。香港公司與深圳公司基本同一時間成立,可以說香港公司的成立就是為了投資內地資本市場;二是公司的注冊資本,香港公司注冊資本實際到位100港幣,其資產規模與取得的巨額投資收益不匹配;三是公司的人員組成。公司僅有董事、秘書和會計員三人,沒有相應專業投資人才,其功能與收益不匹配;四是公司的資金來源。由于公司注冊資本低,公司對深圳公司投資大部分來源于開曼股東公司;五是公司的經營范圍。除一筆深圳公司投資外,香港公司基本無任何實質性經營業務和經營所得;六是公司的經營決策。香港公司雖謂投資公司,但其融資、投資、減持等決策行為均來自于公司外。因此稅務專家認為,該公司并不符合協定待遇。
地稅局駁回申請要求補繳稅款
經過反復調查取證和多次稅企磋商,深圳市地稅局駁回了這家非居民企業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認定其濫用稅收協定套取協定優惠,要求非居民企業按規定補繳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應繳納稅款。
深圳市地稅局認為,開曼群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