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內地避免雙重征稅安排
在對個人、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征稅時,會存在其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國家或地區繳稅的實際情況。為避免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了《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以保障同一項收入,不論是直接收入或是間接收入,均不會被雙重征稅。
4.3.1 《安排》所適用的現行稅種
(a) 內地稅種
個人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b) 香港稅種
利得稅
薪俸稅
物業稅
4.3.2 《安排》中對香港「居民」的定義
通常居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即在香港擁有其本人及家人生活、居住的永久性住所的個人
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即臨時在香港工作、居住的個人
香港法人居民,是指在香港成立的法團公司(包括具有法團地位的公司,下同);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的,但通常實際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的法團公司,即公司整體日常業務營運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層決策,或由董事會制定管理決策等在香港進行(例如外國銀行設在香港的分行如并不承擔該外國銀行整體營運的管理和決策,不應屬于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4.3.3 避免雙重征稅的主要規定
(a) 香港居民投資內地企業收取的股息所征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由過去的20%減至10%。如香港公司持有派發股息的內地公司至少25%股權的話,預提稅稅率上限由10%減至5%。
(b) 香港居民和企業在內地賺取的利息所征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由過去的20%及10%一律減至7%。
(c) 香港居民和企業在內地賺取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所征收的預提稅最高稅率,也由過去的20%及10%一律減至7%。
(d) 香港居民及企業轉讓內地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征稅權歸于香港。如有關收益不屬營業收入或不是源自香港,在香港無須繳稅。倘若被轉讓股份的內地公司的財產,主要由位于內地的不動產組成或所轉讓的股份相當于該內地公司至少25%股權,內地和香港均擁有征稅權,但通過抵免安排,不會出現雙重征稅的情況。
4.3.4 消除雙重征稅方法
(a) 內地居民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
香港公司在大陸投資獲得分紅貌似只是征收5%還是10%的稅,前提是真的在香港辦公的公司